2019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15日印发。
相比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明确了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并强调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广泛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了对团体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强调了社团组织的主体责任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出台促进新《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法律地位,规范、引导和监督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