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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高意收购相干公司 涉及激光设备产业链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60  发布时间:2022-07-04

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相干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收到高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收购相干公司(以下简称相干)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立案和审查程序

  2021年6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2021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21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2022年1月14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2022年3月1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前,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

  2022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高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市场、低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市场、准分子激光器用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和集中对各方面影响等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高意。1971年在美国成立,1987年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高意在全球范围内为通信行业、半导体设备行业、消费电子行业和生命科学行业用户提供工程材料和光电元件。

  被收购方:相干。1966年在美国成立,2008年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相干是激光器设备供应商。

  2021年3月25日,集中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高意通过现金加换股的方式获得相干100%股权。集中完成后,相干成为高意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市场

  经审查,本交易主要涉及激光设备产业链。相干主要从事激光器业务,高意在激光器上游从事组件和材料业务。

  集中双方在激光增益晶体、非线性光学晶体、激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模块、光束传输组件、二极管泵浦固态激光器、二极管激光器等7个相关商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在高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光学器件(上游)-高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下游)、低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光学器件(上游)-低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下游)、准分子激光器用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上游)-准分子激光器(下游)、激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模块/普通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热电冷却器/光束传输组件/激光加工头(上游)-光纤激光器/二极管泵浦固态激光器/二极管激光器(下游)、普通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上游)-离子激光器(下游)等16个相关商品市场存在22组纵向关系。

  详情见 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202206/t20220628_348220.html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和采购,产品价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无明显差异,我国进口比例较高,不存在显著跨境贸易壁垒。因此,将上述18个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境内市场情况。

  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高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市场、低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市场、准分子激光器用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和中国境内高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市场、低功率二氧化碳激光器市场、准分子激光器用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继续履行现有涉及二氧化碳激光光学器件的供应合同和涉及准分子激光器用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的采购合同及其商业条款。

  (二)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继续向客户供应二氧化碳激光光学器件。包括承诺价格、质量、数量等条款不低于方案生效日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水平,并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对自身二氧化碳激光器业务与第三方客户之间实施差别待遇。

  (三)对准分子激光器用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的采购继续遵循多源供应原则,并基于非歧视原则继续采购上述器件,不得在相关采购中设定有利于自身玻璃基激光光学器件业务的条件。包括继续对相关第三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证,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供应商数量,及时有效向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规格,不得增加高意目前对相干的供应份额等。

  (四)承诺对第三方制造商的竞争性敏感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与第三方制造商签署保密协议,对第三方制造商竞争性敏感信息设置信息屏障等。

  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高意于2022年4月1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5年期限届满后将自动终止。

  公告原文: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202206/t20220628_348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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