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