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运字〔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在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聚焦保护创新,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积极部署和统筹谋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撑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二是深化改革发展,加快科研组织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科研组织不同类型精准施策,进一步扩大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自主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三是优化战略布局,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布局优先、质量取胜,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四是强化高效运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搭建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加强科研组织与各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深度合作,打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新模式新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最大化。
二、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强化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一)加强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和制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科研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中长期目标。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机制,加快建立以知识产权转化绩效为重要指标的科技创新考评体系,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市场转化。积极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深度嵌入创新活动全过程。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制度创新,鼓励在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内控制度、科研模式等方面,开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探索。
(二)深入开展科研项目专利导航。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探索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专利导航机制,围绕国家重大专项部署实施若干专利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以《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为指导,在选题立项、研发活动、人才遴选和评价等环节积极开展专利导航。通过专利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运用,明晰产业发展格局、技术创新方向和研发路径,提高研发创新起点,做好专利精准布局,有效保护技术创新。
(三)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机制和流程,根据技术研发情况和技术竞争环境,明确产权归属、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切实提升专利质量。对于经评估认为适宜申请专利且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职务科技成果,及时对接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重点做好专利布局规划和转化运用等工作。对于经评估认为适宜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职务科技成果,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专利申请评估后,科研组织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对于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科研组织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三、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鼓励科研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科研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鼓励科研组织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同时对为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运营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五)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科研组织根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和技术成熟度情况,制定不同的转化运用策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鼓励科研组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组建“专利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鼓励科研组织实施开放许可,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许可使用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被授予专利权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鼓励科研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分享发布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运营。鼓励科研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专业化服务。在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选择、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强化服务质量导向,完善服务机构评价体系。
(六)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科研组织立足战略发展需求,结合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国外专利,做好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四、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七)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规范披露人员范围、内容形式、审核流程等事项。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属科研组织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科研组织要规范对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指导科研人员做好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加强对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管理、审查和备案,规范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涉及向境外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的,要按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执行,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委托研发或合作开发活动中,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查,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提高合同专业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