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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81  发布时间:2019-07-24

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制订依据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的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电子元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目的

建立和完善电子元件行业信用体系,提高会员单位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在电子元件行业树立“诚信守法为荣,失信违法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电子元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坚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企业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等级评价;

2. 坚持自愿参评,不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加;

3. 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信用评价对象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条件

1.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3. 企业从事电阻电位器、电容器、磁性材料元件、磁感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频率元器件、控制继电器、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电接插元件、微特电机与组件、电声器件、光电线缆、光通信器件、电子防护元器件、印制电路板、电子结构件等电子元器件及其专用材料的生产制造业务,且此部分业务营业额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4. 企业成立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设立“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建委”)和“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建办”)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信建委职责

信建委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信建委主任委员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当值理事长兼任,负责在上报公示前认定并批准最终评价结果。

第七条 信建办职责

信建委下设信建办,是信建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职责有:

1. 负责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传、咨询、培训;

2. 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负责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

4. 负责与第三方评价机构一起向参评企业出具《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5. 负责向参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6. 负责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通过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在线申报系统,系统、完整的收集企业申报信息,完善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专门负责本行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自愿参与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需具备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协会提交《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评价书》,协会对其进行现场考察后,对其资格予以认定。认定合格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与协会签订协议后,按照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和评价模型,与协会一起共同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协会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当第三方违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时,协会有权取消其行业信用评价资格。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依法登记,持续经营5年以上,且正在正常开展企业征信评级活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人单位;

2. 至少出具过1000份不同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3. 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各方面专业人员;员工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4.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且建有评级数据库。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具体职责有:

1. 负责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

2.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参评企业;

3. 负责根据申报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分,给出评价等级,提交协会确认;

4. 与本协会共同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评定程序

对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评价提交材料评价打分专家论证结果公示结果确认结果备案颁发证书宣传推广年度复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请评价

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建办提交《信用评价申报意向书》。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填写好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申报意向书》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一式两份寄送至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同时提供申报书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评价打分

信建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签约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协会评价体系评价模型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并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建办和第三方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召集专家组,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信用参考等级进行科学评价,从而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专家构成从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涉及金融、信用、经济等行业的相关专家。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

信建办在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bcp.12312.gov.cn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12312.gov.cn)、协会网站www.cocktailskincare.com)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信建办。协会将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做核实并出答复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结果确认

公示期满后,信建委主任委员(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当值理事长)签字确定最终结果。对于在公示期内收到的书面异议,信建办进行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初定信用等级的处理意见,最终认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六条 结果备案

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发函报信用服务机构并在“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发证推介

1、评价结果在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bcp.12312.gov.cn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12312.gov.cn)、协会网站www.cocktailskincare.com)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2、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3、由协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每家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4、协会向相关组织、机构进行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年度复查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一 

个月向信建办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2. 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

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 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信建办将向受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3. 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建办将在协会官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会员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严重的顾客投诉记录;

3)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4)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4. 对发生失信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协会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 其进行整改,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书后,协会若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若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协会申明并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 复评备案公示

年度复评结果在10日内报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在协会官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条 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建办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等级

计分区间标准

释义

AAA

[80,100]

企业综合素质优秀,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文化建设良好;企业经营状况极佳,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各项制度与体系完善,运行很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极小;公司综合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企业社会信用状况优秀,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AA

[70,80)

企业综合素质良好;企业经营状况好,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较完善,运行良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小;企业行业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为广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A

[60,70)

企业综合素质较好;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基本完善,运行情况较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小;企业具备有一定行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企业信用较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B

[40,60)

企业综合素质一般;企业经营状况一般,财务在盈利、运营、偿债、发展上的能力一般;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与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陷入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大;企业信用、资信状况一般。

C

[0,40)

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资信状况较差;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行业信用评价的信用要素包括基础信用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实力、信用记录、行业协会评价等六个方面。各项细分指标及所占权重见下表:

 

电子元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权重

基础信用能力

10%

(一)

企业基础情况

4%

(二)

法人代表素质

4.5%

(三)

股东情况

1.5%

经营能力

20%

(一)

经营业绩

10%

(二)

品牌建设

2%

(三)

技术与研发能力

6%

(四)

生产状况

2%

管理能力

20%

(一)

人力资源管理

2%

(二)

信用管理

4%

(三)

质量管理

4%

(四)

安全生产管理

3.5%

(五)

应收账款管理

5.5%

信息化管理

1%

财务实力

25%

(一)

财务管理制度

1%

(二)

偿债能力

6%

(三)

获利能力

6%

(四)

运营效率

4%

成长能力

3.5%

现金流能力

4.0%

审计报告完整度

0.5%

信用记录

19%

(一)

工商信用

2.0%

(二)

海关信用

2.0%

(三)

税务信用

2.0%

(四)

质检情况

2.0%

银行信贷(贷款信用等级)

2.0%

公益行为和社会荣誉记录

2.0%

法律诉讼

2.0%

八)

不良信用记录

5.0%

行业协会评价

6%

(一)

加入协会时间

0.5%

(二)

会员最高级别

0.5%

(三)

参加协会活动

2.0%

(四)

会费缴纳

2.0%

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行业影响力

1.0%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费原则

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信用等级评价费用分为初评费(三年一次)年度复查费用两部分,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收取,协会不收取评价费,收费标准在信建办选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时同时协商确定。初评费和年度复查费用包括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但不包括参评企业不接受评价结果而申请重新评价的各项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社会监督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4、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对取得信用等级企业监管

协会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适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自觉接受信建委、信建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十七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协会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二十八 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监管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1、不按照协会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2、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3、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4、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5、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6、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信用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二十九 对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监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泄露未经申评企业许可的企业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价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参评企业监管

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等处分。

第八章  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 信用信息管理

1、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2、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严格执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3、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协会网站与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bcp.12312.gov.cn)建立链接,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市场秩序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 信用信息应用

1. 加强协会与金融、工商、质检、海关、卫生、劳动等部门的联系,宣传评价的程序、做法和管理,推广评价结果,使其接受或认可评定工作,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2. 协会优先考虑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吸收为协会理事及以上级别的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推荐行业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时,优先考虑行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协会向国内外用户单位推荐电子元件供货商时,优先推荐行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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