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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059  发布时间:2023-05-06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特设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电子元件科技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表彰在电子元器件行业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形成示范效应,提升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表彰在电子元器件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研发骨干,从而调动电子元件行业研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鼓励具有先进性和新颖性的首创技术发明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促进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并具有潜在的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电子元器件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促使行业组织及时了解行业技术发展动向,增强与企业的联系,增强行业凝聚力。

第三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是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分为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两个类别。

第五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面向电阻电位器、电容器、电子陶瓷及器件、压电晶体元器件、磁性材料元件、电子变压器、电感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及模组、敏感元器件与传感器、电接插元件、控制继电器、微特电机与组件、光电线缆、光电子器件及模块、电声器件、电子防护元器件、印制电路板、电子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关键配套材料、电子元器件关键配套设备等行业,主要奖励在电子元器件产品、配套材料和关键设备等领域有关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和个人。

第六条  为了维护奖项的公平、公正、公开,电子元件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各奖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电子元件科技奖的相关组织工作,具体实施由科技委秘书处执行。

第九条  科技委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选择技术和行业专家组建初评组和终评组,技术专家优先从协会科技委委员中选取。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初评组可按电子元器件相关专业领域分为若干个评审组,每组设组长1名。终评组专家从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取。原则上各评审组专家人数不低于5人。

初评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终评组推荐所在专业组的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

终评组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第十条  担任评审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电子元器件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

(二)具有电子元器件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

(三)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熟悉电子元器件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五)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科技委副主任委员如果作为申报项目的推荐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协会科技委负责电子元件科技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组织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选择专家组建初评组和终评组;

(三)负责初评工作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分组;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申报项目征集与登记管理、组织专家评审、奖项证书制作、工作总结等;

(六)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合理意见;

(七)负责与电子元件科技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正式评审前应签署《承诺函》,承诺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泄露评审及申报项目情况。评审委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被评审的申报项目和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回避本届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申报

第十三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中的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届同时参加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研究成果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各奖项授奖比例控制在30%以内,具体奖励数量根据每届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不超过5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数量不超过一等奖 2 倍。以上各奖项均可空缺。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采取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办法申报,具体可通过以下五种推荐渠道申报:

(一) 协会理事及以上级别的会员单位(限法人单位,不含下属公司)或被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授予行业信用AAA等级的法人单位(有效期内)可以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二)协会秘书处推荐;

(三)分会秘书处推荐;

(四)协会两名(含以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推荐;

(五)科技委两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与电子元器件相关产品研发或生产的企业、研究机构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申报。在华注册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所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过程必须位于中国大陆境内。由中方出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并获取最终成果产权的企业以及由中方控股的海外研发中心或企业,即使主要研发过程位于中国大陆境外,也可申报。

2.申报的技术项目须为与电子元器件相关的通用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工艺、材料应用、设备应用、产品功能改进设计等。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技术研究成果,并且经过鉴定、验收、检测等相应评价及实际应用,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新方法等;

(2)采用先进电子元器件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应用成果、重大工程,并经过验收、评价,证明其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为适应电子元器件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近三年之内完成的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要求应用两年以上。

4.对于同一内容的技术活动,往届已授予电子元件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经首次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有关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5.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序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个人申报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不接受涉密项目的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的保密项目,一经核实,当即取消申报项目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的技术项目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多于 6 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多于 15 人,二等奖不多于 10 人。

第十七条 申报的技术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人力、物力、经费、技术支持,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多家单位共同研发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由排名前三的单位组织填写申报书等材料,其他主要完成单位也须盖章确认。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数量不多于5个。

第十八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或个人,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协会科技委秘书处。截止日期及申报方式以协会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回,由科技委秘书处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科技委秘书处在每届申报奖励截止日期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日期前补齐材料,方可参加当届评审。

(二)初评

初评形式可为会议评审、函评或网评,经形式审查后,科技委秘书处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的情况先按专业分组,并进一步根据专业组情况组建初评组专家,由初评组专家进行评审。

(三)终评

终评采取会议评审,必要时可安排申报单位进行答辩。终评组对初评组的推荐项目进行逐项评议,最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当年度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二等奖均须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初评打分及授奖等级评定严格遵照量化评价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及异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向协会科技委秘书处提出意见,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具体的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对项目是否获奖以及获奖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十五 实质性异议由科技委秘书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申报者有义务协助处理。

科技委秘书处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审核裁决意见,并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必要时,科技委秘书处可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异议,形成意见后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方。

二十六 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项目申报者与异议方自行协商处理,处理意见报科技委秘书处备案。

二十七 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奖励,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下一届重新申报评审。

第六章 奖项授予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科技委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奖项授予的申请,由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签字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电子元件科技奖授奖前经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后,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获奖结果,建议并鼓励获奖者所在单位向电子元件科技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或者成果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经查实后,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核准后撤销其奖项,追回荣誉证书,并由协会发布公告予以谴责。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遵守道德准则及法律规范,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通过奖项评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发布公告予以谴责,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建立奖励证书档案,可永久查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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