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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362  发布时间:2023-09-01


(本章程内容民政部正在核准,个别内容可能修改,以民政部核准备案后的最终章程文件为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是由电子元器件及材料、结构件、仪器仪表、设备软件等相关产业链设计、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应用、教学、服务等各环节的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产业园区、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团体简称:中电元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onic Compon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支撑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子元器件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团体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团体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cocktailskincare.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元器件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

(二)开展行业研究行业规划,提供决策支撑服务。研究电子元器件行业战略性、前瞻性问题, 加强国家和行业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准确掌握国内外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市场供需、原材料供应等各项行业发展信息,为政府决策和引导行业发展服务。

(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和推动电子元器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报刊、设立网站;开展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投资、市场等咨询服务;宣传推广产业发展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模式、典型案例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及会议。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的水平评价类工作。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产业合作,提升我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国际影响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沟通、交流与合作;协调化解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咨询、培训、考试、论坛、研讨等;积极建设推动行业产业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供需对接平台等服务平台;推动促进经济布局优化的产业集群;组织行业新产品、科技成果评价;参与电子元器件产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推动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促进标准的贯彻和实施;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依法开展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提交入会申请并完成审批手续;

(三)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缴纳会费;

(四)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元器件及其材料、设备的生产、销售、科研、教学的单位;与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相关的单位;从事电子元器件或产业链相关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电子元器件行业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个人履历;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七)单位会员需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该代表如调离本单位或退休,需即时更换。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6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二)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5-38名(包含4名待轮值理事长的副理事长),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本团体实行理事长轮值制,每年轮值一次,轮值理事长每位主持本团体工作一年;后续轮值理事长从待轮值理事长的副理事长中产生。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本团体应当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3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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