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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和监督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市场相关主体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填补空白。
第六条
团体标准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相关方参与标准化活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上,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标准涉及专利等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标准管理部全面负责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领域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组织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负责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起草组是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为制修订某一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标准起草组对所起草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所有。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会员及分支机构会员可通过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或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获得标准内容。非会员通过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对涉及专利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元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十三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可以:
1.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
2.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
立项申请的审查可以:
1. 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邀请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获得半数以上专家赞成意见的立项申请可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批准立项;
2. 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归口分支机构理事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赞成票的立项申请可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原则上由项目归口机构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或归口分支机构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争取获得最大范围的拥护。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参加审查会专家人数的3/4以上赞成,且到会专家人数不低于2/3的标准草案可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经标准化审查及报批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是固定的,为大写拉丁字母“ T”;团体代号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英文缩写CECA组成。
示例:T/CECA 115—2016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立项,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二十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一次可延长3个月,但一个项目最多延长 6 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应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反馈,以便标准修订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第八届第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2022年12月23日起实行。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