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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984  发布时间:2023-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标准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计划编制以及综合协调与标准化专业支撑。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归口机构”)分别负责所属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四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会员及分支机构会员均可提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申请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

(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申请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将相应文件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也可报相关领域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由归口分支机构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立项审查采用以下方式:

1.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归口: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拟立项的项目;

2. 分支机构归口:提请归口分支机构理事会进行申请拟立项的项目投票。

第六条 

项目投票通过后,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标准管理部负责归类、汇总,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七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标准管理部及时转发给标准项目归口机构和项目牵头单位。

第三章   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应组建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应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计划报标准项目归口机构批准,并在标准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文本的起草应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为T/CECA 顺序号四位年代号。

第十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标准起草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项目牵头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标准项目归口机构,经标准项目归口机构同意后,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由标准管理部负责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项目牵头单位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项目牵头单位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齐套送审资料,报标准项目归口机构。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送审稿;

(二) 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审查会专家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送审资料经标准项目归口机构批准并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标准项目归口机构组织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必须有审查结论。函审应填写《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十七条     

审查结论包括同意报批、完成修改后报批和不同意报批三种。完成修改后报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同意报批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 

审查会结束后15天,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15天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项目牵头单位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齐套报批资料,报标准项目归口机构形式审查同意后,报标准管理部进行标准化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申报单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八) 《报批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

第二十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标准管理部对报批资料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通过后,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发布阶段。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全国和行业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www.cocktailskincare.com)披露可公开的标准基本信息。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由标准项目归口机构负责,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专家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标准项目归口机构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同时落实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项目归口机构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将复审材料报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复审材料包括:

(一) 标准复审报告;

(二) 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

(三)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四)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

第二十六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复审材料标准化审查并汇总后,标准管理部负责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官网进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批准 ,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项目,由项目归口机构同时落实修订计划。

第二十九条 

修订项目除不做立项公示外,其余程序按照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并填写以下表单:

(一) 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二)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三)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第三十二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及授权相关分支机构复制并分发。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经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第届第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20221223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各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


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订稿)团标平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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